清代家族内的罪与刑

清代家族内的罪与刑

  在清代,对于绝大多数平民来说,家庭和家族几乎是他们长期生活的唯一场域,自然而然也就成为人们发生互动、冲突乃至犯罪行为的主要场域之一。而“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使得司法格外关注家族内部的犯罪行为,并借助刑罚规范等级秩序,贯彻儒家伦理。本书以五服制度为视角,从卷帙浩繁的各种刑案汇编中摘择关于家族内部犯罪的数十个案例,在此基础上,着意总结在涉及此类犯罪时,清代各级法司的裁判标准与推理逻辑,以此说明宗法等级秩序对法律的影响与支配,彰显中国古代法律伦理化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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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语:一部视角独特的刑罚的历史,数十个案例还原清代家族内部犯罪的裁判标准与推理逻辑
【编辑推荐】
◆ 一部视角独特的刑罚的历史,从五服制度的视角解读清代司法的裁判标准与推理逻辑。
◆ 杀伤、奸盗、容隐、连坐,数十个生动案例,还原清代家庭内部犯罪与司法介入家庭的实相。
◆ 尊卑长幼、父子夫妻,从犯罪与刑罚中窥探中国传统家庭内的冲突与暴力、情感与秩序。

作者简介

  魏道明,1963年生,1983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系。现任青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明史学会理事、《青海社会科学》杂志社特邀编审。在《历史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两项,出版专著《始于兵而终于礼——中国古代族刑研究》(中华书局),另与他人合著有《中国人口-青海分册》、《李家峡志》等。曾入选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西部之光”人才培养工程,获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三等奖、青海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等奖项。

目录

封面
前折页
书名页
前言
目录
上篇
第一章 亲属范围与五服制度
一 亲属范围
二 五服制度
三 亲属相犯视野下的亲属范围
第二章 杀伤
一 尊长杀伤卑幼
二 丈夫杀伤妻妾
三 卑幼杀伤尊长
四 妻妾杀伤夫君
第三章 奸盗
一 奸非
二 盗窃
下篇
第四章 “亲亲”与“尊尊”
一 儒家亲属伦理的出发点
二 从“亲亲”到“尊尊”
三 法律对于“尊尊”秩序的强化
四 亲属间秩序为上的理由
第五章 容隐
一 何为容隐
二 清代对容隐行为的司法处置
三 容隐的正当性问题
第六章 缘坐与独坐
一 缘坐(族刑)
二 独坐(罪止坐尊长)
参考文献
附录
《大清律例》所见亲属相犯罪名的归类及特点分析
清代的宫刑
版权页
后折页
封底

前言

  前言
五服制度与古代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是每一个有志于探究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学人都不能忽视的问题。笔者进行中国古代法律史的学习与研究,也是从服制关系入手的。在自己的学习稍有收获之后,便给硕士生开设了“古代社会家族构造与法律关系”的课程,从亲属关系、家法族规、家族功能、亲属相犯、缘坐、独坐、代刑、免刑、容隐、复仇、同居共财、析产、继承、立嗣、婚姻等方面讨论家(宗)族的构造及其成员间的法律关系。这些授课内容,一言以蔽之,无非就是服制关系在法律中的体现。
服制向来被认为是儒家文化的标识,服制入律也被看作法律儒家化的结果。其实就服制的精神——宗法等级秩序而言,服制绝非儒家的专利,服制入律也并非为儒生所促成。秦汉的法律,向来被认为是本着法家精神构筑起来的,但从简牍所反映出的秦汉时期法律来看,伦理化的特点就已经表现得很明显。自《晋律》确立“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的立法原则之后,服制关系在法律中的表现愈加明显,至清代达到高峰,对清代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服制在古代法律中的重要地位,使之成为探究中国传统法律精神的最佳途径之一。本书便以清代为例,以五服制度为视角,考察清代法司在处理涉及亲属相犯、亲属关系案件时的原则与方法,分析其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思维方法和思维规则。以此说明宗法等级秩序对法律的影响与支配,彰显中国古代法律伦理化的特征。
本书的写作,虽早有计划,但断断续续,久拖未完。这里除了生性懒惰的原因以外,学力不逮应该是更主要的因素。全面考察清代司法对于服制精神的贯彻,并非易事,要涉及法司审理的各类服制类案件,把这些案例都搜集起来,本身就是一个大工程。最后偷工减料,笔者选择了自己较为熟悉的领域进行分析说明。因为笔者先后主持承担过中国古代族刑制度研究、容隐制度研究以及亲属相犯原因考察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有一定案例积累,故本书的考察,主要从亲属相犯、缘坐、容隐三个方面进行,其他方面未能涉及。这是需要向读者解释和表示歉意的地方。
本书能够顺利出版,首先要感谢青海师范大学“藏区历史与多民族繁荣发展研究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的项目立项与经费资助;其次要感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周丽、李淼二位老师的支持与帮助;最后还要感谢青海师范大学历史学院研究生陈阳同学在文字校对、统一注释格式方面所做的辛勤劳动。

精彩书摘

  第二章 杀伤
一 尊长杀伤卑幼
清代法律中,对于暴力行为是严格禁止的。按《大清律例》的规定,凡骂人者即被处以笞十的惩罚;[1]殴打者,不成伤,也要笞二十,成伤,则根据伤情,分别给予笞四十至杖一百、流三千里的处罚;[2]斗殴致死人者,绞,谋杀人则斩。[3]
对于亲属间的暴力行为,若是卑幼对尊长,还要加重处罚。如子孙骂詈父母、祖父母,妻妾骂夫及夫之父母、祖父母,并绞;[4]骂缌麻尊长,笞五十;小功尊长,笞六十;大功尊长,笞七十;期亲尊长,杖一百。[5]至于骂以上的行为,则更不能容忍,殴打尊长,不成伤,若为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兄姊,杖六十,徒一年;大功兄姊,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属,再加一等。[6]殴期亲兄姊,不成伤,杖九十,徒二年半,尊属,再加一等。[7]子孙殴父母、祖父母,妻妾殴夫之父母、祖父母,并斩。[8]如卑幼谋杀尊长或殴打成伤,处罚更重,直至戮尸、凌迟等酷刑,法律根据亲等关系规定得非常细致,不再逐一列举。
立法上的客观具体主义,实质上是要建立对于司法权的严格监控和对司法擅断的严密防范制度,以否定司法官的自由裁量来防止律例解释的随意性。另外,行政法律又会对于司法官员行使审判权力设定繁复的、绝对确定的法律责任,这种对于执法者的不信任态度,实际上反映了皇帝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高度垄断。[9]
但清代法律对于暴力行为的严格禁止,仅仅是限于常人之间或卑幼对于尊长,对于尊长的暴力行为,法律采取的却是纵容态度,处罚极轻或不处罚。按律条的规定,直系尊长殴伤子孙,哪怕是废疾(折一肢、瞎一目之类)、笃疾(折二肢、瞎双目之类),皆不治罪;若是子孙违犯教令,父母依法责罚,邂逅致死,过失杀者,也无罪。
除去本宗直系尊亲,外祖父母殴外孙、期亲尊长殴卑幼、祖父母父母殴子孙之妇及收养子孙至笃疾以下,大功、小功、缌麻尊长殴卑幼折伤以下,夫殴妻折伤以下,俱免坐。[10]如果卑幼有罪,尊长扑责的权力还会进一步扩大。按清律的规定,期亲尊长或外祖父母殴有罪卑幼至笃疾者,可以免责;[11]丈夫殴有罪妻妾,只要不死,都可以免责,即使殴死,也只是杖一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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